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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境外匯款,認定屬海外所得,恐產生錯誤申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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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納稅義務個人,經常以為:從海外帳戶(OBU帳戶)匯入個人外幣帳戶,款項只要一年的加總數,不要超過NTD670萬,就不會有海外所得的問題。這樣的想法,容易產生錯誤申報的風險。

實際上,是否屬於個人的海外所得,認定程序,大致上,會有幾項評估程序:首先,需先確定該筆款項是否為所得;若是所得,則須再確定是否屬於海外所得;一旦確定為海外所得,再進行申報程序。

一、是否屬於所得
若海外的匯入款,並不是所得的話,就無須申報,例如:返還或撤回投資股本、借還款、收回原始投資本金的部位,都不屬所得,故無申報的必要。


二、是否屬於海外所得
海外匯入款,若屬個人所得的話,則有依法申報的義務與必要;然而,其性質屬於海外所得,還是境內所得,兩者在稅負申報上的免稅額與適用稅率,有極大的差異。
(一)依個人勞務提供地判斷:
若個人的勞務提供地,是在台灣境內,即便款項由海外匯入,仍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Youtuder在台錄製影片上傳後的境外匯入分潤、境內顧問在台遠距諮詢後的海外匯入服務費、高階經理人受聘於外國公司在台上班獲得的月薪...等,都屬於所得稅法§8的境內所得來源,即便每月、不定期、不定額、零星的匯入個人帳戶,均屬境內所得,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能證明個人勞務提供地在境外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二)依個人投資所在地判斷:
若個人的投資標地與盈餘來源,是大陸公司股利、大陸房產交易、大陸股票獲利的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的規定,屬於境內所得來源,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的最高稅率為40%。
若個人投資標地與盈餘。源於其他地區的話,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要件:扣除額NTD670萬,最高稅率為20%。


三、屬於海外所得的類別、實現時點
若個人所得確實為海外所得的話,還需留意下關鍵:
(一)不同所得類別虧盈不得互抵
依據所得類別的不同,亦須留意不得互抵的原則,例如:海外營利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的虧盈不能互抵,若錯誤互抵的話,即會產生申報錯誤的問題。

(二)應留意海外所得的實現時點
當個人海外所得,匯入個人的海外帳戶時,其所得就已經實現了,無論該筆資金是否匯回境內,都應依法完成申報。

(三)應留意海外所得的視同實現

若個人擁有低稅賦國家公司,且控制力過半的話,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的規定,在不適用豁免要件前提下,無論個人是否有收到盈餘匯入款,都應依個人的持股比例,申報海外所得。

由上可知,僅依境外匯入款來判斷海外所得,容易發生申報上的錯誤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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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日期:2023-12-09    出處:www.uniore.url.tw

 

Eric Chen於 2024-10-01 11:53:39 留言

尊敬的客服
本人是從事歐洲資金所有人(funds owner )的境外項目雙向投資再投資業務(例如,英國資金方投資北美洲項目方後要求北美洲被投資方再向英國投資方指定的亞洲香港項目做再投資。

我個人的仲介費所得是提供台灣境內金控銀行外幣帳號外幣(歐元或美元)是來自原北美洲被投資的項目方在香港執行再投資時的亞洲香港第三方支付帳號或OBU帳號,我可以提供雙方項目投資再投資合同以及PGL (payment guarantee letter )做為資金來源證明。

我的台灣外幣帳號資金屬於境外所得嗎?

帶著感激不盡之情

親切的問候

提問人
Eric Chen

2024/10/01 星期二